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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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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讨款律师  来源:武汉讨款律师  阅读:

 正确区分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产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法院是否受理企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

 在企业,企业与其内部发生的纠纷很普遍,营销人员因长期拖欠企业贷款,企业为追缴贷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往往以企业与工作人员不是平等关系不受理。

 对此意见:对企业内部人员拖欠企业借款的纠纷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确系企业内部人员为企业工作需要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属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企业内部系因其自身的利益,如生活经营等,而向企业借款并拖欠不还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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