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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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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讨款律师  来源:武汉讨款律师  阅读: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

由于基础请求权的依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不可分,而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请,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诉外裁判或者漏判。因此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但是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应该向原告解释变更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姐时候,当事人仍不变更,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当事人而言,变更其诉讼请求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解释不是代替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更不是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否变更原诉讼请求,应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因此当法官向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因当事人的不同选择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根据法院解释变更了请求,则按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审理

在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属于诉讼程序问题,在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而不是依据法院的告知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程序性处理,即裁定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否则既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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