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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于举证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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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讨款律师  来源:武汉讨款律师  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的阐释

对于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公司予以认可。但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定。

简析:在中国的公司里面,尤其是那些带有家族企业色彩的公司,实际上,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基本上可以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说了算,很多时候,公司就成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这种情况下,那些半途加盟,无血缘关系的股东利益很容易收到损害。从本判决中我们应该可以得到以下的POINTS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并无特殊之处,仍旧按照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二、即使出借人认可,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仍旧需要通过充分的举证加以证明,如举证不力,则借款关系会被认定为不成立;

三、在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直接涉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对涉案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可以说是非常严格。如果笔者是本案主审法官,也不会判本案原告胜诉(仅凭原材料单来证明借款关系,笔者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同样也无法说服自己),当然,如本案原告能够拿出发票、对账单等证据来佐证,那也许又是另外一个结果。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项会敏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项会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我项会敏向赵俊借人民币200000元正,于20097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落款处由项会敏以借款人身份签名。再查明,2009618日,两被告签署《协议书》一份,确认双方生意经营、房产状况、房屋贷款等事宜,未涉及本案系争借款。双方同时约定其他债务事宜,双方任何一方不认则不成立20107月,两被告开始分居。何雪琴曾两次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项会敏离婚。诉讼过程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系争借款,后该两次离婚诉讼均经调解不予离婚。后何雪琴第三次起诉要求与项会敏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本案最终结果是判驳原告全部诉求。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原告诉求之所以会被驳回,且看法院分析论证,对我们那些意图虚构债务的客户不无警示意义,其实,只要是作假,总会留下破绽:

1.关于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原告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出涉案20万元为其直接现金给付,其有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的习惯,第一被告对此认可,也称自己也是用现金还款。(是不是觉得写到这就无懈可击了),而被追加第二被告对此否认。

2.追加第二被告(即第一被告之妻)进入诉讼,第一被告曾向法庭提出反对。事实上,婚姻关旭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向他人借贷,债权人未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应通知债务人配偶加入诉讼,以利查明事实。而本案中第一被告的态度,却是反常并引起法庭怀疑。

3.法庭查明原告背负巨额贷款,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释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嗣后,原告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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