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转账或者汇款凭证能否确立借贷关系
自从重庆市高院在2011年8月份出台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后,很多朋友就咨询一个问题:我给某人借了多少钱,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和记录,是否就可以不用担心了?
通常情况下,只要手上有给对方打款的银行凭证,借款方一般不会不承认,但是仅仅有银行的打款凭证并不能说明给某人借款了,打款凭证只能说明有一个交易记录的存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这点就对出借人非常不利了,只要借款人否认借款,并说银行打款凭证确有其事,只是该款项是之前借给出借人的,出借人现在打款是在偿还之前的借款,同时借条也销毁了。这样一来,出借人就相当的被动了,重庆市高院规定这是的举证责任落到出借人了,出借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打款凭证是给对方的借款,那么法院会径行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鉴于此,大家不妨在打款后尽量保留些借款方面的证据,包括录音、在汇款单上注明“借款”等等方面来佐证借款的事实。
因此,为了谨慎起见,建议大家借款时最好有书面的借据并妥善保管好银行凭证。这样就不会出什么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