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讨债诉讼指南 >> 文章正文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阅读选项: 802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会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 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莫信"私家侦探&quo..
·武汉律师,商账追收
·最好的讨债方法
·业务员催帐技巧
·自然人民间借贷需要注意..
·怎样讨债的22个技巧(上..
·债权转让;
·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诉讼时效,武汉律师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