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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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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讨债律师  来源:武汉讨债律师  阅读:

 

借贷关系举证责任

在一方主张属于借贷关系,而另一方予以否认时,审判聚焦在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有借贷合意的,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继续进行审理;无借贷合意的,则驳回主张借贷关系一方的诉请。http://www.444148.com

考虑主张或者否认存在借贷关系时,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即要注意如下几个要点:

1)由于一方民事主体向另一方民事主体交付款项,可以设立、变更或消灭多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仅凭汇款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还需要有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而另一方民事主体否认是借贷关系时,需要举证对收到的款项作非借贷的合理说明。

2)若一方民事主体有借款协议、借条、欠条或者承诺还款等一系列的证据用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而另一方民事主体否认时,则需要提出能足以推翻前述系列证据的材料。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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